首页>医疗法律知识>《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全解读:医患双方的权责边界与维权指南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解读:权利、义务与和谐的平衡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章法律条文,如同在医患之间架起了一座明确权责的法律天平,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作为专业医疗律师,我深知理解这些条款对双方都至关重要。本文将带您深入浅出地读懂这架天平的精准刻度。

一、核心原则:过错责任——追责的基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开宗明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

  • 不是所有损害都要赔偿: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能单纯以结果论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即使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患方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损害。
  • 过错的认定是关键:如何认定“过错”是医疗纠纷的核心。通常,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三大制度利器:倾斜保护与医方自证

考虑到患者在医疗信息、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地位,《民法典》设置了以下三项对患者有利的制度,以平衡双方的诉讼能力:

1. 过错推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意味着,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患者无需再艰难地证明医方具体哪里做错了,而应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极大地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

2. 病历资料的管理与查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妥善保管病历的义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则强调了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关键点在于: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属于客观性的病历资料。这对于患者固定证据、了解病情至关重要。

3. 医疗产品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这为因医疗产品问题导致的损害提供了明确的索赔路径,患者享有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

三、医患沟通的基石: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是医疗伦理和法律的黄金法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 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 特殊说明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例外情况: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签字不全或不规范的知情同意书,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

四、医生的“免责金牌”?紧急救治与医疗水平限制

法律并非一味苛责医方,也规定了合理的免责或减责空间。

1. 紧急救治的责任豁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为医生在黄金抢救时间内大胆施救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因程序问题而贻误战机。

2. 医疗水平限度的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这承认了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医生不是万能的,法律只要求他们尽到“当时当地医疗水平”下的合理注意义务。

五、患者维权路线图

如果您或家人认为在诊疗中受到了损害,应理性、依法维权:

  1. 保全证据:第一时间要求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资料。
  2. 专业咨询:携带病历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对案件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估。
  3. 选择途径:可选择与医院协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医疗损害鉴定:在诉讼中,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这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旨在构建一个权责清晰、风险共担、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它既是为患者权益保驾护航的盾牌,也是指引医务人员规范行医的航标。理解这些法律条文,不是为了鼓励诉讼,而是为了让医患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增进理解,减少误会,最终让医学回归它“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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