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力辩三甲医院系统性过失,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致脑梗死亡患者赢得公正
【案例简介】患者罗某某因腹痛、腹泻、呕吐、头晕就诊于深圳市某三甲医院,初步诊断为糖尿病酮症,后在诊疗过程中病情急剧恶化,发生脑梗,虽经抢救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并最终去世。刘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分析病历,指出医院在补液治疗、病情观察、影像检查、会诊制度及危急值报告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系统性过错,并在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上进行了有力陈述。最终,鉴定机构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医方承担同等责任。
一、案情回顾:急速恶化的病情与令人困惑的诊疗过程
2020年6月12日,患者罗某某(男,1966年生)因“腹痛、腹泻、呕吐、头晕4小时”由救护车送至深圳市某三甲医院急诊。入院时初步诊断为“腹腔感染?急性胃肠炎?夹层?头晕查因,糖尿病,糖尿病酮症”,在门诊留观处理。
然而,接下来的诊疗过程却充满了令人揪心的延误与疏漏:
- 6月12日至13日:患者持续存在大汗淋漓、全身湿冷、剧烈呕吐、尿少、口干等严重脱水及酸中毒表现,血糖、血酮指标异常。但医方在长达24小时内的补液量严重不足,未能有效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
- 6月13日20:16:因病情继续恶化,患者才被转入急诊病房。
- 6月14日8:14:医生开出头颅平扫检查,但直至11:35才执行。CT报告显示“右侧小脑半球见大片状低密度影”,提示大面积脑梗。
- 6月14日16:10:护理记录明确记载患者“呼之睁眼,意识有改变”,并已报告医生,但未见到任何有效的医疗处置。
- 6月14日18:30许:换班医生才发现患者已深度昏迷,诊断为脑梗,紧急施行去骨瓣减压术,但为时已晚。
- 6月15日00:00:考虑脑梗,施行开颅手术及气管切开术。此后患者一直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最终不幸去世。
二、维权难点:如何证明“延误”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接受家属委托后,我们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
- 疾病本身复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本身是危重症,可引发多种并发症,医方可能以“疾病自然转归”为由进行抗辩。
- 过错点分散:医院的过错并非单一行为,而是贯穿于诊断、治疗、观察、会诊、报告等多个环节的系统性失职,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 因果关系论证专业性强:需要精确论证“补液不足”如何导致“脑梗”,以及“检查延误”和“报告延误”如何错过了最佳抢救窗口期。
三、代理策略:以专业法律意见书为核心,直击诊疗规范软肋
我们团队在调取并消化全部病历资料后,制定了以“系统性过错分析”为核心的代理策略,并在《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意见书》中集中阐述了以下核心观点:
(一)根本性过错:违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诊疗规范,埋下祸根
我们指出,医方严重违反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补液治疗的基本原则。患者持续存在严重脱水症状和实验室指标异常,但医方在关键48小时内的补液总量和速度远未达到规范要求。这种根本性的治疗失误,导致血液浓缩、有效循环血量不足,是引发脑部灌注不足乃至脑梗死的直接原因。
(二)系列管理性过错:环环相扣的延误导致丧失抢救机会
我们系统地梳理了医方在管理流程上的六大过失:
- 病情观察失职:对护理报告的“意识改变”未予处置,违反一级护理巡视制度。
- 关键检查取消无理由:无理由取消头颅磁共振检查,丧失了早期诊断脑梗的机会。
- 急诊检查严重延迟:从头颅CT开具到执行耗时超过3小时,严重违反“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制度。
- 会诊响应不及时:神经内科、外科会诊响应时间远超“10分钟内到场”的法定要求。
- 危急值报告制度形同虚设:CT显示大面积脑梗后,未按制度即时报告临床医生,延误近7小时。
- 病历记录不全:缺乏关键的尿量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医嘱更改原因说明。
我们认为,上述任何一个环节若能规范执行,都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正是这一系列过错的叠加,导致了患者从可救治到不可逆损伤的最终结局。
四、案件结果:专业论证获采纳,同等责任定纷争
在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上,我们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和当庭陈述,条理清晰、论据充分,成功地将复杂的医学事实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过错。鉴定专家经过合议,充分采纳了我方的主要观点。
最终,鉴定机构作出认定:深圳市某三甲医院对罗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罗某某脑梗后成为植物人直至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
这一鉴定结论为后续的诉讼和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悲痛中的家属带来了法律上的公正与慰藉。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医院系统性、流程性失职导致的严重医疗损害案件。它警示我们,大医院并非不会犯错,相反,其内部流程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可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灾难性后果。作为患方代理律师,不仅需要敏锐地发现病历中的“明显”错误,更要具备将散落在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中的碎片化信息,串联成一条完整证据链的能力。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对诊疗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对医院核心制度的精准打击,最终通过权威的鉴定程序,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公正。